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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分立

權力分立被形成的術語 法語 政治 啟示 思想家 de Montesquieu男爵,[1][2] 是一個模型為 統治 民主 狀態。 模型是亦稱 三疊紀Politica.

模型由首先開發 希臘語 在治理他們的城市狀態的憲法; 然而,它由首先進入了普遍用途 羅馬共和國. 它在被概述了 羅馬共和國的憲法.

在這個模型之下, 狀態 被劃分成分支或莊園,并且狀態的每個莊園有分開和獨立力量和責任範圍。 莊園正常分裂是入 執行委員 立法司法.

噓的分離的擁護者! 力量相信它保護民主并且阻止 暴政. 權力分立的對手問題它是否完成這個末端,和指出混合力量的成功 議會民主. 此外評論家指出了,不管它是否完成阻止暴政的結尾,它也許減速治理的過程,促進行政專政和unaccountability和傾向於排斥立法機關。[3]

民主系統不存在以绝對權力分立或绝對 缺乏 權力分立。 但是,而其他根據混合力量,清楚地有些系統清楚地建立根據權力分立的原則。

內容

起源在羅馬共和國的憲法

政府 羅馬共和國 分開的力量到三個獨立分支裡: 參議院 立法分部行政分支. 參議院使軍事和對外政策,和指揮了國內政治。 它也發布了命令對行政分支官員,通常被服從。 參議院不是一個立法機關,并且它沒有通過法律。 立法分部有二個主功能。 首先,它選舉了所有 行政官員. 競選對這樣辦公室在參議院通常意味自動會員資格(參議院期限是在生活)。 立法分部的第二個主要作用將通過國內法律。 這些立法機關集合不是當選代表的身體。 相反,他們是公民的身體,參加指揮民主立法系統。 法律(拉丁語: lex)通過這些彙編叫 公民投票普遍的公民投票現代等值。 行政分支的成員命令了軍事,強制了執行法律和作為高法官。 檢查和平衡網絡存在了在三個分支之間。 檢查和平衡這個系統被設計防止許多力量的儲積入個體的手。

Montesquieu的三方系統

Montesquieu 被描述的分裂 政治力量 在之中 執行委員 a 立法機關和a 司法. 他根據這個模型英國的憲法系統,他察覺權力分立在國君、議會和法庭之中。 隨後作家注意到,這是引入歧途的,因為英國有一位非常嚴密連接的立法機關和執行委員,以進一步鏈接到司法制度(雖則結合與 司法獨立). 但在Montesquieu的時間,英國的議會和國君的之間政治連接部不一樣緊密,像它以後將成為。

代表非常尖銳也被劃分了。代表也同意Montesquieu。 Montesquieu僅僅指定「司法制度的獨立必須是真正的,和不明顯」。[4] 「司法制度一般看了作為最重要力量,獨立和未經檢查」,並且認為最少危險。[4] 有些政客詆譭司法活動反對他們作為「違犯」他們的行為,但這樣「違犯」也許看作為對腐敗的一個反應, 陰謀或者濫用職權由這些政客。[5]

權力分立對 力量的融合

在民主系統 統治 a 連續流 存在之間「總統政府「并且」議會政體". 「權力分立」是特點固有對總統系統,而」力量的融合「是典型的議會那些。 「混合了系統」在中點附近中間落某處,通常; 一個混雜的系統的最著名的例子是法國的(當前) 第五共和國.

在力量的融合,一個莊園(不變地當選的 立法機關)至尊,并且其他莊園是有用的對它。 在權力分立,每個莊園主要是(雖然不必要整個地)其他的獨立。 獨立 在這上下文意味任一每個莊園的選擇獨立其他莊園發生或至少每個莊園不是感激的對任何其他為它持續的存在。

相應地,在動力系統的融合例如那 英國首先描述像這樣 Walter Bagehot人民選舉立法機關, 「反過來創造」 執行委員. Cheryl ・桑德斯教授寫, 「…機關混合[在英國]是這樣描述它作為權力分立是幾乎不可能的」。[6] 在權力分立,全國立法機關不選擇人或人[7] 執行委員; 反而,執行委員通過其它方法(直接大選選擇, 選舉團 選擇等等)在一個議會系統,當立法機關的期限結束時,那麼也可以那個立法機關選擇的執行委員的佔有權。 雖然在總統系統執行委員的期限可能或不可能與立法機關的相符,他們的選擇技術上是立法機關的獨立。 然而,當執行委員的黨控制立法機關時,執行委員經常獲得什麼的好處是,實際上,力量的「融合」。 這樣情況也許反對憲法目標或正常普遍的悟性立法機關是更加民主的分支或那個「離人民較近」,使它降低到一個真正「協商彙編」,政治上或程序無法或不願意對舉行執行委員有責任在大膽,大膽地甚而被承認的, 「高度犯罪和輕罪情形下」。

其他分支

聽覺

以標題 主計長, 審計員將軍財政監察官和審計員將軍歐共體的 審計委員會 并且臺灣的 控制元 是獨立的單獨或身體 調解官. 他們經常是政府其他分支的獨立。

他們的目的將驗核政府支出和一般活動。

民用考試

孫逸仙 提出了根據的政府分支 皇家考試 系統用於 中國. 「考試元「(繁體中文: 考試院; pinyin : Kǎoshì Yuàn),作為它叫 臺灣是負責確認公務員的資格。 這個結構在被實施了 中華民國.

數據

德國 有保護稱Datenschutz的個人信息的概念。 它由它自己的委員代表。 另外有 BStU 涉及 Stasi-檔案和 德國聯邦檔案對仅數據的每提供的通入與特定法規符合。

選舉

格斯達里加的至尊競選法庭是處理競選政府的分支。 相似的獨立機關存在於許多其他民主國家,然而他們沒有看作為政府分支。 在許多國家,這些通認 選舉委員會.

人民

許多哲學家和政治學家相信民主政府被創造,并且憲法存在為人民服務。 人民有檢查和平衡他們自己的系統通過選舉立法和行政分支。 政府直接地從人民也得出它的力量。 沒有人民,沒有政府,正,不用立法分部,不可以司法分部。

委內瑞拉的憲法「公民的力量」是政府一個正式分支,雖然它在其他司法行動像審計員的分支。

參見:

獨立行政代理處

美國的聯邦執行委員是一非常大 官僚和由於 文職機關 當一位新的總統被選舉時,規則,最中間和最低級的政府工作者不改變。 (新的高級官員通常被任命并且必須由參議院證實。)而且,半獨立代辦處(例如 聯邦儲蓄會聯邦通信委員會)可以在執行委員之內被創造由立法機關。 這些代辦處鍛煉法律上被定義的管理力量。 高級管理者由總統任命并且由立法機關證實; 他們必須跟隨法律和某些合法的行政命令。 但他們為長,固定的期限經常坐并且享受合理的獨立從其他政策制訂者。 由於它的對現代統治的重要性,執行委員的管理官僚有時被稱為政府「四」分支。

這分離在發音 英國. 分離是一個突出的元素的 是大臣 喜劇電視系列節目。

外部鏈接

新聞

新聞 並且它的間接影響在政府,例如,即將發生的立法或政策變化,它的支持或者批評分支被描述了,當「第四個電源」由於反過來影響競選的結果)的它可觀的影響民意(。 它從未,然而,是政府一個正式分支; 亦不有政治哲學家建議它成為一个。

新聞有時也指 第四產業期限法國起源,沒有與現代三分支政府系統有關。

最初, 第一修正 美國憲法 明確地保證的新聞自由仅反對干涉由聯邦政府。 這權利由以後擴大 美國最高法院並網案件 報道州和當地政府。

傳統上,新聞是人民的「聲音」,保留政府有些在檢查。 此的例子是 水門醜聞二的地方 華盛頓郵報 記者被暴露 腐敗 并且 coverup 在最高的水平政府或者 Adscam (保證人醜聞)是由壓入揭露的 加拿大. 這曝光導致了辭職、許多官員的生火或者起訴。

那裡存在情況新聞可能影響民意用與權力分立的精神是相反的方式的地方。 一个最強制這些情況是狀態控制信息的內容和發行由press.傳播了。 然而,即使新聞是對審查和強迫免疫從政府,新聞協會或媒體發洩途徑的控制個體幾乎總是必須 編輯和可以 發表社論提供機會影響民意用也許抗辯公共利益的方式。 在所有的情況下,人民的「聲音」 (如由一些察覺)被導致故事的那些的觀點修改。

新聞在世界範圍內

主要文章: 新聞自由 并且 公開廣播

報告的媒介的自由一般認為根本的為民主政府的永存,并且它在所有強的民主被找到,不管組織原則的「分支」政府。

許多政府在某個方面財政支持公開廣播,但在強的民主這些媒體發洩途徑可能享受寬社論緯度。

一則獨立新聞作為強有力 檢查 在所有政體通過提供關於政府活動的信息給公眾。 有重論據建議新聞是連續詳細檢查政府的操作的外在第4個分支,與 大衛Blunkett的 二份辭職作為兩個 家庭秘書(2004) 并且 國務卿為工作和退休金 (2005) 作為特殊例子。

各種各樣的模型在世界範圍內

憲法 以高分離度力量的找到全世界。 英國系統 通過一特殊糾纏力量區別。 印度的民主系統也提供清楚的權力分立在Lok Sabha (議會下院), Rajya Sabha (議會上院)和印度的總統之下,俯視獨立治理的分支例如選舉委員會和司法制度。 在之下印第安憲法,正在英國的系統,總理是治理的黨和作用的頭通過一個選擇的小組部長。 在 意大利 力量完全地被分離,即使部長委員會需要 秘密表決 然而從議會兩個房間,那由成員形成(差不多1,000)的一個寬數字。

國家以少許權力分立包括 新西蘭 并且 加拿大. 加拿大實踐上做有限的用途權力分立,雖然在理論它區別在政府之間分支。

完全分離力量系統幾乎總是 總統,雖然理論上這需要是實際情形。 有幾個歷史例外,例如 Directoire 革命法國的系統。 瑞士 今天提供non-Presidential權力分立的例子: 它由七人行政分支負責操行, 聯邦委員會. 然而,一些也許爭辯說,瑞士沒有強的權力分立系統,因為聯邦委員會由不是議會(但受撫養者任命在議會),并且司法制度沒有回顧的力量。

澳洲: 三個分支

主要文章: 權力分立在澳洲

中華人民共和國

格斯達里加: 五個分支

在八年社會衝突以後,誰會帶領格斯達里加的問題和哪個transformationist模型狀態將使用由誰決定殺害了總統。 一個構成彙編跟隨了并且草擬了一部新的憲法, 1949年批准。 因為構成彙編拒绝了判決,提議的更加根本的corporatist想法本文是1871的憲法的年編輯 會議. 但是,力量的新的憲法增加的集中化犧牲自治市和被消滅的地方政府一共。

它建立了三至尊力量作為 立法機關, 執行委員司法 分支,而且創造有等效力量,但不是等值等級的其他二個自治國家機關。 一个是至尊競選法庭(選舉 分支)哪些控制競選和牌子獨特,關於他們的結果的不可上訴的決定。

秒鐘是辦公室 主計長 (聽覺 分支),一種自治和獨立器官有名無實地居次要地位到一院的立法機關集合。 部和自治市所有預算必須穿過這個代辦處,包括預算項目的施行例如收縮為定期操作。 財政監察官也提供財政警惕性在政府機關和辦公室持有人和定期地提出訴訟去除為違法行為,牢固地建立這個組織的市長,共和國的第五個分支。

歐共體: 四個分支

五個機關(在四個分支)歐共體是:

法國

主要文章: 法國的政府

德國: 六個分支

在奉祀的六個主體 基本法為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是:

也有a 司法 分支由五最高法院,狀態做成(Länder/Bundesländer)初級法院在他們之下和最高法院的一個很少半新參議院。

意大利

主要文章: 意大利的政府

日本

主要文章: 日本的政府

臺灣: 五個分支

某些個國家進一步比三分支系統採取教條。 臺灣政治,例如,有五個分支: 行政院, 立法元, 司法元, 控制元 (聽覺 分支),和 考試元.

交付一部分對共和國的青年時期,它的執行委員和立法分部之間的關係不足被定義。 問題的例子這起因是發生的近的完全政治痲痺,當總統,沒有力量否決和能力溶化立法機關和叫新的競選時,不可能與立法機關談判,當他的黨在少數時。 [2]

英國

雖然權力分立的原則在英國的憲法教條扮演一個角色,英國憲法經常被描述作為有「微弱的權力分立」。 例如,在英國,執行委員形成立法機關的一個子集,和做對少許程度這司法制度。 總理,首席執行官,必須由大會是成員的 下議院 并且能從辦公室有效地被去除被一個簡單多數表決。 此外,而法院在英國無容置疑地是在最獨立之中在世界上, 法律閣下是司法爭執最後的裁決者在英國,同時坐在 上議院立法機關的上院,雖然這個安排在2009年內將停止,當時 英國的最高法院 進入存在。 此外,由於議會主權的存在,而權力分立的理論也許在英國被學習,一個系統例如那英國更加準確地被描述作為「力量的融合."

英國的憲法的發展,在一個文件沒有被寫下來,根據這融合代表國君,有一個正式角色扮演在立法機關(議會,是法律和政治主權說謊的地方,是冠在議會和由必須給她的皇家同意所有票據的女王/王后召喚并且溶化,以便他們成為行動), (的執行委員女王/王后任命陛下的政府的所有部長,以冠的名義治理)和司法制度(女王/王后,因為正義來源,任命所有資深法官,并且所有公開起訴在她的名字提出)。

英國 法制系統 根據 普通法 要求的傳統:

聯合國: 五個分支

聯合國有五種原則器官 [3]. 這些是:

理事會的成員是二者之一或由大會選舉和由確定 聯合國憲章.

美國: 三個分支

每個分支能安置指定了克制在其他分支施加的力量。[8] 聯邦政府 而有些系統使用「政府」描述執行委員,提到分支作為「政府分支」。

檢查和平衡

要防止一個分支變得至尊和導致分支合作,使用權力分立的統治系統典型地創造與系統「檢查和平衡「,像權力分立,是的期限具體地相信了 Montesquieu. 檢查和平衡提到允許一個分支限制另的各種各樣的程序規則,例如總統的當局否決Congress通過的立法或者國會的力量修改構成和聯邦法院的司法權。

立法
執行委員
司法
  • 寫并且頒佈法律
  • 制定稅,批准借用,并且設置預算
  • 有單一力量宣稱戰爭
  • 5月起動調查,特別是反對行政分支
  • 經常任命行政分支的頭
  • 有時任命法官
  • 批准條約
  • 5月否決法律
  • 花費金錢的5月廢物分配為某些目的
  • 薪水戰爭(有軍事的作戰指揮)
  • 牌子旨令或聲明(例如,宣稱緊急狀態)和公布合法的章程和行政命令
  • 經常任命法官
  • 有能力授予體諒被判罪的罪犯
  • 確定哪些法律適用於所有特定案件
  • 確定法律是否違反憲法
  • 有單一力量解釋法律和申請它於特殊爭執
  • 使相衝突以更加重要的法律或的法律無效 憲法
  • 確定囚犯的性格
  • 有能力強迫證詞和提供證據
  • 通過上訴在各自的案件強制執行一致的政策自上而下的時尚,但給謹慎低級法官。 (相當數量謹慎取決於回顧標準,堅定由案件的種類在考慮中的。)
  • 維持它自己的成員治安
  • 頻繁地是對任意解雇免疫由其他分支

維護的平衡

執行委員和立法分部的理論獨立由事實部分維護他們分開地被選舉和直接地被拿著向公眾匯報。 也有司法禁止反對干涉的某些類型在每其他的事理。 (參見「權力分立」案件在 美國最高法院案件名單.) 司法獨立在法官的終生職位,以義務退休和高門限以前維護為撤除由立法機關。 近年來,有指責誤用力量解釋法律(司法激進主義)由有些法官在美國。 在檢查和平衡系統,司法分部有權利說某事違反憲法,像法律或票據(相信對觀點片斷由大法官主持事例的John Marshall Marbury v。 麥迪遜 (1803).)

壓抑三個分支的力量法律機制非常取決於人民的情緒。 共同的悟性是普遍的支持建立合法并且使實際實施成為可能合法權利。 全國危機(例如內戰、大蕭條、前珍珠港口第二次世界大戰,越南戰爭)是權力分立的原則是被危及,通過正式「行為不端」或通過公眾自願犧牲這樣原則的時代,如果更多緊迫的問題解決。 檢查和平衡系統也自已加強。 潛在的濫用職權也許被阻止,并且所有力量劫掠的合法和能持續力由其他二個分支的能力妨害採取懲治行為; 雖然他們必須如此實際上仍然做,因此責任不是自動的。 這意欲有時減少機會為暴政。

然而, James Madison 寫了 聯邦制擁護者沒有。 51 關於每個分支的能力由其他, 「而是它保護自己從行動不是可能給每個部門自衛的相等的力量。 在共和黨政府,立法權力必要佔優勢。「Bicameralism,一部分,通過與它反目為仇意欲減少立法機關的相對力量本身,由有「競選不同的方式和行動的不同的原則」。 (這是其中一個論據反對參議員的大選,由設立 第十七校正.) 但,當立法機關被成一體時,它可能獲得優勢其他分支。

州和當地政府

美國狀態反映聯邦政府的執行委員或立法或司法分裂。 主要城市傾向於做至於很好,但地方和地方政府的安排廣泛變化。 由於司法分部經常是狀態或縣政府的部分,地方法官的地理司法經常不是鄰接的以市政界限。

在許多美國州和當地政府,行政當局和執法當局通過允許公民直接地選舉檢查官分離(地方檢查官和陳述律師一般)。 在有些狀態,法官直接地也被選舉。

許多現場從他們的行政和立法分部也分離特別力量通過警長、校務委員會、運輸代辦處委員會、公園委員等等的直接競選。

陪審員(小組任意地選擇的公民)也有在檢查和平衡系統的一個重要角色。 他們在最犯罪和民事案件有單獨權不僅確定事實,但判斷法律,作為強有力的緩衝反對任意執行由行政和司法分部。 在許多司法他們也用於確定是否試驗被擔保,并且在有些地方大陪審團有獨立調查力量關於政府操作。

委內瑞拉: 五個分支

主要文章: 委內瑞拉的憲法

在改革之下對 憲法 促進 總統 Hugo Chávez 并且接受在公民投票,委內瑞拉的政府有五個分支: 執行委員 立法機關 司法 選舉 分支和作為的公民的分支 審計員.

然而,這新的「公民力量」代表沒有由組織的人的小組選舉,而是投入。 (提出的憲法改革由Hugo ・ Chavez,藝術136)。 沒有清楚的字詞入怎樣這代表「在他們的工作將被投入」,但改革是非常清楚的在不會是由競選的說。 從那些組織的人的小組不要能投票支持代表,假定是這些代表將由某些官僚主義者投入從社會黨和他們的可信度,因為公正的審計員是非常低的。

批評


它可以被爭論沒有行政和立法政體的自然分別之間: 通過的立法必須總執行和行政行動要求新的法律。 同樣地,分裂可以說是一人為一個。 這由事實證實當前沒有有完全權力分立有三個作用發行在三種獨立器官之中沒有重疊或十字架協調的憲法系統。 某些早期的美國狀態和 1791的法國憲法年 設法嚴密強制執行這教條,但他們發生了故障。 反而,多數憲法給輕微地重疊的力量每個分支,例如美國總統的能力否決立法或者司法任命的力量。

有些觀察員相信明顯的案件不存在於哪些這樣不穩定由權力分立防止。 在議會系統例如英國三「力量」沒有被分離(雖然司法制度是獨立的)。 然而,因為議會主權的強的傳統符合限制執行權的需要這未威脅英國的穩定。

相反,採取了權力分立的許多國家(特別是在拉丁美洲)遭受了不穩定(政變、軍事專政、內戰和不安等等)。 如果授予被分離的執行委員強的力量,它也許將鼓勵不穩定,因為它比一個議會系統公眾輿論被安置,并且,因為它生效人口和政治精華對一位統治領導的影響。 在不穩定時候,競爭的政治小組可能變得被控制行政辦公室佔據心思,并且它經常是觸發更加偉大的不穩定總統選舉的損失。 在一個總統系統,可能只有一個贏取的黨,并且其他不整個地獲取權力。 相反,一個議會系統可能允許所有政治小組有某一份額由執行委員控制通過參加聯合。

二者擇一地,如果授予行政分支少量力量,有危險 政治高壓封鎖. 當執行委員不可能控制或不可能沿著立法機關時經營,然後解決社會的問題的政府行動可以是有限的。

政治學家也注意了傾向為分離力量系統,特別是那些與強的董事,開發成兩方系統[需要的引證]. 當執行委員是作為「優勝者採取所有」位置,選民和大廳小組傾向於採取支持他們首選的選擇戰略從二名主導的候選人,悟性是表決或捐贈對一名第三方候選人是廢物。 因為執行委員在政府通常被認為最重要的位置,立法機關的成員將聯合入支持二名統治行政候選人的小組。

政府的作用和對應的力量的類別傾斜變得弄髒當它試圖申請他們於一部特殊憲法的細節時。 一些在他們行使的做法保持真實的分別說謊不必然力量,但寧可。

有時系統以清楚地被定義的權力分立是難為了一般的人能瞭解,造成曖昧政治進程和導致缺乏訂婚。 議會系統的擁護者聲稱他們使它更加容易瞭解怎麼「政治由提供誰的一個清晰視界完成」做什麼,負責什麼,并且是責備。 當它來到訂婚人民政治辯論和增加公民的興趣和參與政治時,這是重要的。 然而,為一個議會系統有效地工作,制度安排例如公平的選舉法律,新聞自由,獨立法院, 正當手續和議會議院的獨立必須是,因此設計至於防止行政霸權在立法和司法分部,雖然同樣鼓勵公開辯論文化,開放政府、有責任的辦公室持有人和政策contestability和妥協,而不是「優勝者文化採取所有」政治控制權。

相關克制力量概念

  • 聯邦制亦稱 垂直間隔 力量-通過劃分治理的力量防止惡習,通常由分離市政,省和國家政府。 參見 subsidiarity.
  • 法規 -防止執行權的任意鍛煉,保存將軍和少數權利,并且促進穩定和可預測性。
  • 民主 并且 民間社團 -企圖壓抑政府當選分支行動在公共利益,不在利己主義。
  • 政教分離Laïcité -通過防止政府干涉在它的實踐保證宗教信仰自由。 並且通過維護良心和信仰自由壓抑政府的力量。
  • 軍事的平民統制 -幫助防止也許通過軍事規則否則發生的專政。
  • 在有些系統,獨立 中央銀行.
  • 責任的分離 在組織。
  • 獨立 文職機關.
  • Negarchy -取消的分開的力量利己主義通過間接,並且相互依賴的手段。
  • Multicameralism -分裂 立法機關 入分開的自治房間。

參見

筆記

  1. ^ de Montesquieu,查爾斯路易斯・ de Secondat (哲學斯坦福百科全書男爵)
  2. ^ K區域法律-權力分立: 現實
  3. ^ 政治回顧, 捲. 53,沒有。 2 (Spring 1991),頁。 391-396
  4. ^ a b Przeworski 2003年, p.26, p.13, p.223-4
  5. ^ Przeworski 2003年, p.14 [1]
  6. ^ Cheryl桑德斯。 權力分立和司法分部 (doc)。
  7. ^ 超過一個人董事的二個例子是a 三人執政 (三個統治者)和a 君主立憲制 (二個統治者)。
  8. ^ 麥迪遜,詹姆斯。 (2月8日 1788) 「政府的結構必須裝備區別部門之間的適當的檢查和平衡」 聯邦制擁護者裱糊沒有。 51

參考

外部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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